各部门、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采监【2023】0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项目责任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责任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详细约定采、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项目责任部门不得向供应商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除工程项目可以按照约定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外,其他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或预留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规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清单和验收标准应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二)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告。项目责任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质疑、投诉等处理情形的除外),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
三、验收范围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必须开展履约验收;非政府采购项目参考附件中的《武汉商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单》组织验收;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有货物、服务、工程的,以招标类型为主体验收,可根据实际调整验收内容。
四、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责任部门应于收到中标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完善验收方式。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项目责任部门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委托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项目责任部门可以邀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的评标专家不得再参与该项目验收。
(四)严格开展履约验收。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单,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规范履约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任部门收到中标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并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且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的人员组成,并明确验收小组组长,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前期参加该项目评标的除外),除电子商城、框架协议外,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方式、项目类别、验收小组组成、验收方式与方法、验收指标及标准等。
(三)开展验收活动。供应商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服务资料及其他必备材料,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如实、详细做好验收记录。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负责。对于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将检测报告作为附件一并存档。项目责任部门、供应商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盖章确认。
(五)验收争议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因不符合验收标准及要求的,当次验收不予通过。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六)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责任部门将验收方案、验收报告单、检测报告等验收资料原件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楼202室)归档。部门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归档。
附件:
附件1:武汉商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方案(范本).doc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