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资产处发布时间:2021-08-31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商学院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党建工作室等辅助用房。

第四条  按照标准配置、高效利用、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对办公用房进行管理分配。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办公用房统一规划、调配、权属登记、审批,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一)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1.副市级(正厅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2平方米。

2.正局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平方米。

3 副局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4平方米。

4.正处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8平方米。

5.副处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

6.科级及以下办公用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

7.教师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平方米。如学科建设需要,需单独设置教授、名师工作室等办公用房,提出申请报批核定其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

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二)辅助用房

1.会议室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统一调配使用,用于共享的会议室不计入各单位使用面积。

2.党建工作室原则上利用现有资源,不要求单独设置,如已单独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一室多用、资源共享(如会议室、办公室等)。

3.其它专项业务用房(如财务处报账大厅、资产管理处仓库等)按实际需求进行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对照上述办公用房安排原则和配置标准,合理进行安排和使用本单位办公用房,如现占用或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标准,必须主动、及时进行调整、腾退,超过配置标准使用或占用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各单位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发生变化时,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办公用房人员变化,适时调整,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

第八条  各单位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资产管理处将予以收回。

第九条  新建完工的办公用房及其钥匙等,由基建管理处移交到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分配。凡调整办公用房的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资产管理处,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各单位如需改建、装修办公用房,按《武汉商学院校园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商学院校园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再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岗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它岗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教职工、各级干部退休、离职、调离、转任时须1个月内腾退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并由所在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单位配合开展全校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定期清查工作,对超标的办公用房限期整改,对闲置的办公用房交还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调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于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之情形,资产管理处或各单位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置,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