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02作者:浏览次数:5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颁布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有)财产。具体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图书馆、保卫处、后勤集团、基建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全面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协调、监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进行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组织全院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大宗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

    (四)会同财务处负责全院资产总账管理和资产评估,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及时调剂闲置、低效运转资产,优化资产配置。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剂、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做好资产账目增减、调整及统计报表工作。

    (六)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维修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全院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权属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

    (八)组织实施对全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评价、考核。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院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图书馆、保卫处、后勤集团、基建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等为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的各类资产。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

    (一)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无形资产(校名、域名、校徽、校标等)、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院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管理;负责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所取得收益的管理等。

    (三)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实训设备等资产管理。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实训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登记建卡、分类统计上报、提出调剂处置意见等。

    (四)审计处:负责学院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审计。

    (五)图书馆:负责学院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六)保卫处:负责学院消防、安防设施以及警具等资产管理。

    (七)后勤集团:负责全院公有房屋及构筑物、公共设施、水电设施、绿化树木等资产管理;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八)基建办公室:负责全院土地规划、使用及管理,负责学院建设发展所需土地的征用、相关手续的报批与办理;负责做好全院土地资源和公有房屋基本资料的建档和管理;负责学院在建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学院委托的汉阳校区全部资产实施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所分管的工作,明确相关管理人员,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

    第十条 各占有与使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为学院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保管维护责任。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组织申报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新增资产采购、到货、验收、验收单填制、图片采集、资产标签粘贴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资产的账、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管、维护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

    (五)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

    (六)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调拨、报修、报损、报废等申报手续,协助学院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的材料、用品用具以及低值耐用品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每年年终核对各类资产账一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账一次,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表,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学院对实物资产进行登记、定期清查,做到财务账与实物账相符、实物账与实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归口职能部门报告资产的占有、使用、增减变动、存结情况,并作出书面说明,列出变动明细。分管学院各类资产的归口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相应国有资产登记档案,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分管学院各类资产的归口部门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及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须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收益。

    第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指依法运用自身所拥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学院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运用学院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院自用的国有资产,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对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的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需要;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相关规定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并根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有关资产和会计账目。未经批准,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格较高的,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资产产权纠纷处理责任制及追究制,对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部组织资产清查,应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由院长办公会决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把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之中,结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实际,定期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下属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学院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以其他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