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0-13作者:浏览次数:5162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政府采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严肃采购工作纪律,依法依规进行采购工作,防止政府采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采购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把关。
四、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审批程序。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财政部门上报下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同时上报政府采购项目的明细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按规定实施采购。
五、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变更必须经过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六、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规定,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自行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七、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八、采购人在委托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时,应按有关规定和采购监管部门明确的方式选择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不得选择不符合资格条件和列入“黑名单”的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招标委托的权利向招标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市直单位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要委托武汉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九、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确认,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十、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招标和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十一、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活动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十二、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对投标人进行不公正评分或恶意评分。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三、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也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评标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否则视为采购人接受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预中标、成交结果。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接到采购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议。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与中标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
十五、采购人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七、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十八、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九、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上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财政、监察部门;情节较重的,财政部门暂缓拨款,直至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